辞职后合同期内违约交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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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首先是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即在用人单位合法用工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主动辞职,是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
法律依据:
《民典法》其次,劳动者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用工,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实施条例都做了很明确的规定。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以上情形都是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行为,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理由提出辞职,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民典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若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话,时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但是现在劳动者主动离职的现象也不少见,因为工作上的变动时很大的,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合约的时候一定要为自己以后将来的发展好好考虑,以免合同违约给自己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公司合同违约签债券书的,是需要追究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一)继续履行1.继续履行的概念。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
具体表现在:
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
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
继续履行不依附予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
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
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
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
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
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规定为:
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
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规定确定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
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
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
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2.法定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
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2)合理预见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
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
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减轻损失规则。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其特点是:
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
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3.约定损害赔偿。
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它具有预定性(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四)违约金1.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2.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
其特点是:
(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
(2)经当事人请求;
(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有关合同违约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违约责任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不同的违约行为所认定的违约情况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