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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2023

时间: 2023-01-22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由涉案的数额大小确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参照挪用公款罪数额标准的二倍执行。 一、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 1、犯挪用资金罪,挪用款项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数额达六万元以上的,是“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达六百万以上的,是“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犯挪用资金罪,挪用款项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数额达十万元以上的,是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达一千万以上的,是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的数额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挪用资金罪关于数额的认定,同挪用公款罪一样,需要根据挪用款项的用途确定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一)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挪用公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因此,犯挪用资金罪,款项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其关于数额的认定应当为: 数额达六万元以上的,是“数额较大”; 数额达六百万以上的,是“数额巨大”。 (二)挪用款项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因此,犯挪用资金罪,挪用款项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其关于数额的认定应当为: 数额达十万元以上的,是数额较大; 数额达一千万以上的,是数额巨大。 三、挪用资金罪 我国《刑法》第272条对挪用资金罪作出了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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