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违约签债券书的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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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违约签债券书的,是需要追究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一)继续履行1.继续履行的概念。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
具体表现在:
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
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
继续履行不依附予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
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
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
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
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
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规定为:
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
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规定确定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
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
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
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2.法定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
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2)合理预见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
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
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减轻损失规则。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其特点是:
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
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3.约定损害赔偿。
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它具有预定性(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四)违约金1.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2.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
其特点是:
(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
(2)经当事人请求;
(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有关合同违约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违约责任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不同的违约行为所认定的违约情况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期满后,员工是希望可以继续与单位续签合同,以便继续在单位工作,但有时候会遇到会被单位拒绝续签的情况,因此员工个人此时往往会觉得很无奈。
但是遇到这种情况时只能尽量去争取自己的权益,领取合理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