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写了如还不上用房子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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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房子儿子翻盖同样属于父母所有,儿子出资翻盖房屋,并不会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但是产生争议的可以主张出资返还。
房子产权是父母的,属于父母所有,儿子的出资建造行为可以主张出资返还。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要想确定子女翻建后的房屋权属,应该从几个方面来进行认定:
首先,若是子女翻建房屋,已经经过了相关规划审批部门的同意,并且翻建后实际居住在此,这还是子女唯一住宅的,可以认定翻建后的房屋为子女一方所有。
其次,也要考虑父母对于子女翻建的态度,若是父母知道子女翻建,但是从未提出任何异议的,对于父母的权属可以考虑的少或者不予以考虑。
但是,子女翻建是故意隐瞒事实,父母因不居住在此不知道翻建事实的情况下,还是要考虑父母权益的。
再次,若子女在翻建房屋的时候,原有房子已经坍塌无法实际居住,也可以不考虑父母原有的权利。
房产是父母的,如果没有办理正式过户手续或者继承手续,那房产证上的户主登记的是父母的名字就是父母的房产,当父母去世时,未立遗嘱的话,将按照继承的顺序,第一继承人继承房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老人也可以通过立遗嘱,将房产赠与别人。
女儿是父母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当热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啦。
当父母去世时,儿子翻盖房产可以要求出资返还,但是不得霸占不属于自己的房产,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房屋产权不因为谁翻建或者居住而改变,作为不动产以登记确认归属权限,对于宅基地上建筑这种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分割,如果上述情形发生在宅基地,由于其特殊性存在多种可能性,原则上房随地走,地归集体所有,个人仅拥有使用权,那么当原地上物建筑被拆除后,子女翻建房屋后其性质不一定必然是子女所有,也不必然是父母所有,从而影响房屋权属的定性。
案情简介某经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两名股东,其中的一名股东杨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0年2月21日,杨某的好友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提出借款500万元。
杨某将其自有资金100万元于当天划入刘某账户,又以经贸公司的名义向某汽车销售公司借款100万元,并由该公司直接划入刘某账户。
另外,杨某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账户上的300万元直接转入刘某账户。
当汇款办完之后,杨某准备了两份借款合同,合同的借款人为刘某,借出方为该经贸公司,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经办人和担保人均为杨某。
但在2011年2月20日,杨某向刘某出具了一份书面说明,言明将刘某所借的500万元赠与刘某,刘某无须偿还。
第二天,杨某又向刘某发了一条短信,表示对于刘某曾经借的500万元,自己代表公司赠与刘某。
办案思路及心得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贸公司认为,刘某所借之款项部分为公司资金,且是以公司名义借出,在该借款合同之中,杨某虽为经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同时也是该案的经办人和担保人,其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非基于法定代表人身份做出,而是基于朋友感情和作为经办人的身份做出的,因此该赠与无效。
如果该赠与系公司意思表示,公司应该向刘某出具盖有公司印章的说明,而不是由杨某发短信和写书面说明来表示赠与。
刘某则辩称,杨某已经承认其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而且直指本案中的500万元。
赠与合同作为一项诺成性合同,一旦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即成立和生效。
杨某作为经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经公司的授权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是其内部效力问题。
而对于受赠人一方来说,杨某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即发生赠与的效力。
而且经贸公司不存在撤销该赠与的法定事由,故该赠与合法、有效。
本案中杨某作为该经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办了此笔借款合同,事后该借款亦得到公司的认可,而且杨某在说明中签字确认,并有短信佐证。
该说明在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之后,无须再由公司盖章确认,而且从客观事实可明显推知杨某之行为确实为职务行为。
作为受赠人的刘某亦有理由相信该赠与系经贸公司所做出。
另外,该赠与在实质上是债务免除的一种意思表示方式,其赠与的对象直接指向已经交付给刘某占有的500万元,故该赠与一旦做出,即刻对经贸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当然,经贸公司有权要求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该笔款项的经办人和担保人的杨某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法定代表人是否能够代表该法人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而且该法定代表人一经登记备案,就具有公示公信的作用,是该法人的自然代表,其在对外的活动当然能够代表法人的意志,具有全面代表法人的权力。
公司章程以及内部权力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而且,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签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