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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给员工可否视同未签

时间: 2023-01-21
签了劳动合同不发给员工,不能视同未签劳动合同。 因为未签和不给合同是完全不同的、互相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相同,如果混为一谈,会造成法律效力的混淆。 劳动合同不给员工,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一份劳动合同给自己,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劳动者可以反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提供,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另外,劳动合同不在劳动者手中,劳动者可以通过工资条、社保账户、工卡、胸牌、工作证等都证明与该企业的劳动关系,具体可以参考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凭证。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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