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通事故与工伤双赔偿可以吗?
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江苏交通事故与工伤双赔偿可以吗?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住院天数=元
营养费:
10000看出院医生有没开证明加强营养
四、后续治疗费:
司法鉴定所评
五、护理费:
50元/天×住院天数=元(也要医生开证明)
六、误工费:
(实际工资)元/30天×天(从出事当天评残结果前一天)=元
七、交通费:
2000元
八、残疾赔偿金及残疾鉴定费139907.24元
①36505.04(城镇标准)×20(小于60岁)×60%=元②鉴定费:
实际费用九、抚养费: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元算出来减去交强险按责任划分依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受伤,造成三级以上残疾的,标准是医疗费按照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计算;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或者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一、工伤和侵权可以双倍赔偿吗
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禁止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可以同时获得的情况下,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民法理论,受害者因第三人受到人身损害,同时符合工伤时,受害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更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前者的请求权基础是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者是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两种法律关系,互不排斥。虽然,看似受害者“因伤盈利”,但并不能因此就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免除社保机构或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回老家”遭遇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因此本案焦点在于,马某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一般而言,合理时间应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在途时间,可根据用人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确定。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职业不断出现,有些职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固定,如“外卖小哥”“快递小哥”等。对此类工作的“合理工作时间”认定,要结合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进行综合判断。
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发生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时,我们是只能选择一种法律关系进行索赔还是可以同时按照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索赔,相信大家都很关心这个问题,毕竟对于伤者来说能够多一份赔偿在心理上也起到一定的安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