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劳动合同诈骗的方式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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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
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
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等等。
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法律对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着眼点在于为受欺诈人提供救济,故应赋予受欺诈人撤销变更合同的权利,使其在充分考虑到自己的利害得失后作出是否撤销变更合同的决定。
因此,劳动立法将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更能体现立法的进步与立法的协调性与一致性。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对于我国的劳动合同诈骗的方式来说,其判断方式需要根据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合同会被判定为合同诈骗,除此之外,对于伪造票据,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及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也会根据情况进行劳动合同诈骗的立案。
一、哪种是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欺诈:首先虚构一个事实,对方依据这是事实作出了一个错误的意思表示。
胁迫:胁迫和乘人之危是一种手段和状态的关系,利用地位、信息的不对等,利用单位的强势地位、劳动者弱势地位,胁迫劳动者签订解除协议等情形。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如:合同约定“出现工伤公司概不负责”。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比如试用期期限的延长,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约定9个月,后面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无效。另外还有婚育限制约定、职业违法(赌博、高利贷等)。
但是要注意,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所谓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此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无效合同或者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否必须由上述机关进行确认,《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不是自然无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对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处理对于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