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三周岁可以起诉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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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是2岁以内归女方直接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条文,孩子的归属是由以下条件来判断,但是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来决定孩子随父亲还是随母亲。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综合上面所说的,孩子的抚养权是归父母任何一方所有,但在协商好就需要确定自己是否有能力抚养好自己的孩子,如果确定好那么就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这样才能保障到孩子的生活没有任何的困难。
不可以,如果是生育权被侵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能确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生育权只能是配偶另一方那么配偶的配合行为就成为了一种义务,如果不配合,即构成对另一方生育权的侵犯,这显然违背了生育权的本质,且由于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而造成只要双方行使权利的意见不一致即构成双方侵权的荒谬情况。
其次,既然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且如果认为生育权是相对权,那么其义务主体只能是配偶另一方,导致生育权只能对抗配偶而不能对抗配偶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这与人身权的本质不容。
事实上,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生育权的实现都需要对方的配合,这是由人的生理特点决定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生育权的绝对权属性。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其特点为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人,权利的相对人有不作为、容忍的义务,但不需作为。
人格权属于支配权,因此生育权当然是支配权;
同样,由于夫妻任何一方的生育权的实现都依赖于对方的配合,所以这也容易让人产生生育权是请求权的误解。
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
但在夫妻双方对生育后代意见相左时,法律首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犯生育权的行为如下:
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
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
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限制女职工生育。
当生育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赔偿造成的损失,惩罚侵权者,讨回公道。
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是可行的。
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
当遇到侵害了生育权这种情况,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诉讼。
由于男女性别、生理机能和分工的差异,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
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民事权利,需要妻子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因此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