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未提的婚前财产需要被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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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引起的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加。
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
但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生效后,婚姻编司法解释摒弃了司法解释三的该条规定。
民法典生效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为此,专业婚姻律师提醒您,对此规定,最稳妥的做法是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
如果是赠与,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
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用的“约定”,而不是“父母表示”,所以父母单方声明不具有效力。
如果父母只和子女进行书面约定,该约定能否束约束子女的配偶,能否在诉讼中得到支持,有待接下来案例中明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离婚股权分割中,由于股权的人身属性,股权的转让需遵照《公司法》的规定。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一)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离婚股权分割中,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夫妻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离婚股权分割中,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所有婚后的收入收益等财产都是需要进行分割的,而对于公司股份的问题有多种分割的方法,当然如果双方能够协商分割处理更好,其中可以直接转让股份,或者将股份变现处理,然后通过平均分割的方式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