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同财产离婚如何分割
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家庭共同财产离婚如何分割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1)工资、奖金。
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劳动报酬在以各种形式出现,如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些都应视为工资、奖金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奖金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
(4)生产、经营的收益。
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指上述四项财产以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这个灵活规定,是因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情况变化较快,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共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共有财产的情况,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以适应时代变化发展的需要。
此外,在审判实践中,对个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应该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所得孳息、增值,如果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可以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孳息、增值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异的时候,需要就共同财产,抚养权,抚养费等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如果不能够协商一致,交由法院来进行依法判决。
共同财产一般指的是婚后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是属于共同财产,当然特殊情况除外。
离婚律师为什么会建议你写婚内财产约定而不是赠与协议?
婚内财产约定与赠与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
夫妻财产约定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协议,没有婚姻关系就不存在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
夫妻赠与与夫妻身份关系的存续或解除没有直接关系,与普通赠与没有本质区别。
夫妻财产约定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协议,旨在排除、变动法定夫妻财产制。
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生效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夫妻赠与虽然也是夫妻之间财产无偿转移的约定,但该财产关系的变动与夫妻身份关系的存续或解除没有直接关系,与普通赠与没有本质区别。
2、两者的意思表示不同。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必须经双方同意,签订协议时不得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否则夫妻对婚内财产的约定就是无效的,对双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夫妻婚内财产赠与无须征得双方同意,只要一方作出赠与的表示,而另一方表示接受即可,这是一种单方行为。
3、两者获得利益的结果不同。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是双方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一种预先分配模式,既可以是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为其他方式,不知道这种约定将来可使得哪方获得利益;
婚内财产赠与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另一方,受赠方无疑是获益的。
4、两者处分的财产对象不同。
婚内财产约定处分的财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夫妻财产赠与处分的是原本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5、两者的财产交付方式不同。
夫妻财产约定无须交付财产,自签订之日起财产权利的转移就依约定发生。
当然,如果应当进行物权变更登记而未经物权变动手续的,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财产赠与则必须以交付为标准,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交付财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需履行物权变更登记,履行了上述行为后,夫妻之间的赠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6、两者的撤销权不同。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不享有法定的撤销权,《民法典》中缺乏对夫妻财产约定撤销的权利,只是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而夫妻财产赠与中,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即使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只要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也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