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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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不还钱,利息怎么计算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就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因此,对于老赖不还钱利息的计算,主要看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约定不明的,则需要根据当地交易方式等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保全是指债务人不积极行使权利或为其他行为,从而导致他的财产不正当地减少而危害到债权的实现,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行为行使权利。
那么代位权和保全被告的债权的措施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
该措施适用于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其他财物。
一经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移动或处分,即使是其他法院也不得将已经查封的财物借口是其他案件的抵押物、留置物或者另案的标的物,判决归本案以外的当事人。
2、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
该措施主要适用于便于移动的较为贵重的财物。
对被扣押的财物应进行异地保管或者由法院直接保管,任何人及有关单位及法院都不得擅自动用。
3、冻结。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的措施。
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此项措施不仅能够及时地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可防止被冻结财产的人以冻结的财产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冻结措施既可以适用于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可以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均可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对上述保全措施进行了补充规定,以适用审判实践的需要。
以上就是代位权和保全被告的债权的措施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介绍。
从中可以看出,代位权和保全被告的债权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从而保障了债权人的权利和规范了债务人的义务,具体的实施措施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