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未到期可以起诉对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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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借钱纠纷上经常会看到老赖这种人,故意拖欠借钱不还,玩失踪等情况。
那么碰上这种人我们应该怎么解决呢?
(一)四看看借条的内容借条是我们生活中最常见并且最直接的借款证据,欠条内容直接影响要钱的结果。
小王和小张是发小,小王跟小张借了5万元用来装修房子,小王在前期已经还了2万,还剩三万的情况下,打了一张借条。
借条内容是还欠款2万。
小王后期迟迟不偿还剩下3万。
小张无奈之下将小王告上法庭,法庭上两个人争议点就是借条内容【还欠款2万】,小张说他只还了2万,小王说他还了3万,还剩2万没还。
这就是因为借条内容不明确造成的经济纠纷。
看借款金额借条问题中会出现金额书写的常规行错误,比如多数字或者少数字。
有个人跟朋友借了20万,结果写借条时写成了200000万。
一下从借款20万变成了借款20亿。
所以在写借条时,小写容易出现问题下,一定也要补注大写数字(也就是汉字数字)看还钱时间一定要记得借条的还款日期,明确标注最后还款的时间的,就要知道法院的诉讼有效期是借条最后还款日起的两年内。
就是说借钱一方在借条上写明的还款日没还款的话,那么出借人就要在借条还款日两年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主张自己的权益。
看对方态度一般借钱的双方都是朋友关系,在处理催债问题上还要涉及双方的感情。
所以在沟通时可以表示如果期限内还不了钱也没关系,在补充一份新的借条,日期可以延后。
这样的措辞和补充借条都会对双方有利,补充借条在日后向法院申请诉讼时也会起到延长诉讼时效的作用。
如果对方不同意再填写新的借条,那么就要做好打长期讨债的准备了。
(二)收集证据三组借钱证据(包括借条、转账记录和见证人)讨债的证据(包括自己曾经向借款人催债的短信、通话录音等)对方实际财产信息(对方有没有还款能力、对方财产实际情况)只有掌握了对方的实际偿还能力,才能在打赢官司后拿回自己钱有充分的胜算。
很多案子即使官司赢了也拿不到钱,就是对借款人的财产信息掌握不充分。
(三)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借款人的银行账户、房子车子进行抵押)诉前财产保全往往能达到惊人的效果,除非是在没钱的情况建议省去麻烦。
一般能做财产保全就做。
总结:
催还债务借条一定要清晰明确,能和平处理时尽量不要撕破脸。
催债过程中要及时保留收集相关证据,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对于借款人的财产信息尽量调查清楚。
对于有还款能力拒不还款的,通过法院诉讼前一定要申请财产保全。
讨债是撕破脸却又不得不做的维权行为,如果能做到不伤和气的情况下得到该有的权益保障那样更好,如果不能。
那也要提前为自己留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措施(多收集证据)。
非法集资跑路国家管吗管的。
如果非法集资涉嫌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跑,公安机关的办案单位会进行网上通缉,在全国范围内抓捕犯罪嫌疑人。
对于犯罪事实明显的案件,警察会全力破案的。
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谴责监管部门的同时,受害人应该反思,法律底线不能逾越,只要触碰红线就会有危险。
法治社会人人都应该在法律框架下工作生活。
对非法集资者海外逃跑怎么处理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
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
至于何谓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何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非法集资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很多新型的诈骗手法也渐渐多了起来。
非法集资在当今社会,每个人都不陌生。
要想彻底解决此事,首先要提高全民的防骗意识,要知道天下并没有免费的午餐,然后是对诈骗人实行严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