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设立的条件 抵押权的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抵押权的设立的条件有: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4、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主合同无效造成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本身无效或可撤销;
2、以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
3、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抵押权变更可能会丧失抵押;
6、债权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设定的抵押无效;
6、约定不明确的抵押不成立;
7、事后恶意串通的抵押,可撤销;
8、禁止流押,反之流押的抵押无效;
9、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财产设定抵押应属无效;
10、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丧失;
11、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无效;
1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抵押可能无效;
13、违章建筑的抵押无效;
14、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履行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