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1、劳动生产、收益
劳动生产之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收益主要是指收取孳息。
2、征收
所谓征收就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支付一定补偿的。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4、添附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5、没收
国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6、遗失物的拾得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换言之,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占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
7、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
所谓漂流物,是指在水上漂流的动产。所谓埋藏物,通常是指埋藏于地下,而所有权人不明的动产。所谓隐藏物,就是指隐匿于他物之中的物。只要从表面上不能发现的物,且归属不明,都应当纳入隐藏物的范畴。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受遗赠和其他合法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