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及法律规定 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依据
首先抵押权就是债务人出于资金的需要而向债权人筹集资金时,向出资人提供的质押保障。在于资金无法偿还时,用用抵押物(担保物)履行偿债义务。所以一般抵押物和借款资金价值只能高于或者等于。抵押物价值不能低于债权人的出资金额。
抵押权具有特殊性
1、提供抵押物的不能是债权人,债务人或担保人都可以提出抵押物担保。
2、抵押权从属于担保物权法。但同时,抵押权属于约定担保物,而不属于法定担保物。
3、抵押权具有的法律权利为优先受偿权和变价权。
4、抵押物只需要登记,不必转移抵押物。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