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押财产的范围 抵押财产范围有哪些
法定抵押财产的范围:1、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3、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4、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5、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主要有:
1、土地所有权。土地不论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其所有权不得用于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另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同时抵押。尚在生长中的农作物可以抵押,但其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