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客体范围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客体是动产和不动产。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如贵重金属、国家专有财产、盗窃物、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受让人须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非交易行为需可取得所有权,但非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3、转让处分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4、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占有。受让人在接受财产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时才为“善意”,否则为恶意,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5、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