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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 排除妨害纠纷的原被告有哪些诉讼义务

时间: 2023-01-21

  我们通常认为,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一般包含: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而且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

  排除妨害和排除妨碍的区别

  1、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妨碍的适用范围比妨害更为广泛。妨碍是指对他人行使权利造成障碍,这种障碍可能造成实际损害,也可能没有实际损害。妨害是指实施了某种侵害他人行使权益的行为,后果上已有某种结果状态的发生。例如:衣柜放在过道,妨碍通行,受害人难以证明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但是可以证明其受到了妨碍,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即可诉请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排除妨碍。

  2、义务主体有所不同

  排除妨碍的义务主体比排除妨害广泛。排除妨碍的义务主体不但包括实际侵权人,亦包括具有某些履行事务职能的主体。例如:高速公路,二车追尾,造成通行不畅,但尚可行进。此种情形下,权利人可要求公路管理者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再如:住宅小区内,因外来人员承揽加工工作的需要,而遗留现场的堆砌物影响美观、通行或通风采光等,权利人可要求物业管理者排除妨碍。但排除妨害,权利人仅能诉求实施侵害行为的实际侵权人。

  3、责任功能有所不同

  排除妨碍主要是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它并不要求实际损害已发生,它也不是为了填补损害,主要是发挥预防可能损害发生的功能。排除妨害从功能上说,不属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权利人诉求排除妨害,应当有一定的结果状态发生,并已造成某些轻微的实质性损害且仍处在持续状态中。

  当然,“排除妨碍”与“排除妨害”更多的是共同点,两者之间很难截然区分。但笔者还认为,依据《物权法》,“排除妨害”主要限定于妨害物权的物上请求权,而“排除妨碍”则适用于其他形式的各类侵权行为。

  排除妨害纠纷的原被告有哪些诉讼义务

  1、原告在接到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方有按法院决定负担诉讼费的义务;

  2、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应于15日内提交答辩状;

  3、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4、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5、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6、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或被告反诉的,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

  7、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8、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当事人有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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