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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原始取得方式 用益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时间: 2023-01-21

  用益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等。

  用益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

  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3、客体的限制性。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中国物权法把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制在动产和不动产之上。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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