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权利质押及可以质押的权利 属于权利质押的是
权利质押标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如债权、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权;不具有交换价值的权利,不能在此上设立权利质押,如人格权、身份权、抚养权、继承权等。我国《担保法》规定,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不动产收益权及其他可以质押的权利。
权利可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所有权、专利权、著作权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