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诉反诉合并审理程序 反诉合并审理庭审程序
本诉反诉合并审理程序:1、庭前准备工作;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5、宣布开庭;6、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和方式。一般情况下为了节约诉讼资源,会合并审理,但不是必须合并审理。
本诉与反诉的区别
第一,法律性质不同。反诉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反驳则属于抗辩权的范畴,如在一合同纠纷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如被告证明原告违约,不产生付款义务则为反驳,如被告请求原告赔偿因原告违约而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则为反诉。
第二,独立性不同。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则不具有诉讼性质,不主张独立的请求和权利。反驳仅是对原告请求和理由的简单、直接否定,不构成独立的诉,反诉与本诉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且即使本诉的撤回也不影响反诉部分的审理;而反驳必须依存于本诉,而且无论如何抗辩,都不能产生新的请求。
第三、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而反驳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