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偿协议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
代物清偿协议生效的条件:1、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2、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3、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4、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以上成立要件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代物清偿协议生效的条件
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代物清偿系以清偿原债务为目的而负担新债务。因而代物清偿是有因行为,故应有原债务存在,代物清偿合同才能有效成立。
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代物清偿的“物”即履行的标的或在种类上或在性质上须不同于原定给付的标的。债的履行标的有财产、劳务与权利三种,原定以财产交付,现以劳务代替,此乃履行标的性质不同,原定以房屋交付,现以汽车交付,此乃履行标的种类不同。代物清偿只是履行标的或方式的改变。
3、必须有当事人双方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要经过当事人双方要约和承诺,代物清偿协议是双方合意的产物,该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债务既然可以由第三人清偿,自然也可以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代物清偿合同。如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但其新债务与原债务的主要内容相同时,则仅成立债务的转移,只有第三人承担的新债务与原债务履行标的相异时,才成立代物清偿。
4、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仅有双方当事人答成合意,代物清偿协议成立,但并不生效,不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一样,代物清偿协议在合同理论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必须由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从该规定看,只有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债务才算消灭,基于此可以推断出抵债协议的实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