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首页 > 生活常识

口头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口头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实例

时间: 2023-01-21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口头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实例

  原告:王XX,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

  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龙柏六村XX号XX室

  联系电话:1304660XXXX

  被告:山西XX制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赵XX

  联系电话:0351-70306XX。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7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17690.4元,共计89690.4元;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的房屋租赁损失1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07年11月原告对被告的“海XX”产品生产线、库房等经过认真考察后,于当年11月25日与被告签订了《海XX区域代理经销合同书》,并按照合同约定分两次交付了首批50件“海XX”产品货款共计9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每件“海XX”包装含40瓶,每瓶45元)。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却仅给原告发来10件“海XX”产品,并且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原告销售所必需的学术、临床等资料。因无法满足医院的进货要求,最终导致原告专门为销售该产品成立的上海宇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很快陷入经营绝境并最终于2010年1月被迫注销解散,给原告造成了房屋租赁、人员工资、市场开拓等损失数万元。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否则返还货款,但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敷衍推托。2010年4月原告从黑龙江探亲返沪期间专程来太原为解决上述纠纷与被告再次交涉,方知“海XX”产品因质量问题,于2009年4月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停产。在无法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被告承诺返还货款,让原告安心返沪。自2010年4月16日至2011年5月14日被告从邮政储蓄银行分别汇款返还原告货款共计18000元,此后便再无返还。被告作为知名大型制药生产企业既不按约定履行发货义务也不及时返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虽然被告曾承诺并也实际返还原告部分货款,但较之总货款数额差距巨大且已没有继续返还剩余货款的可能。近年来,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身心带来极大伤害。原告为此已心力憔悴,为能早日讨回货款,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诉诸法律,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XX

  年月日

  口头合同的认定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口头形式的合同认定主要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

  一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全部或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了履行,应视为合同成立;

  二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无异议,仅对合同非必要条款发生争议,应认定合同成立;

  三是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应认定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猜你喜欢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3 餐饮美食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5109582号

联系邮箱:18734883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