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撤销权行使时间 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时间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行使方式
对于撤销权如何行使,各国立法例不尽相同。一般而言,有如下三种:
(一)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
即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就可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二)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
即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经法院判决才可撤销合同。
(三)区分不同的撤销事由而规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诉讼方式为之。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