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隐瞒事实是买卖合同接触的条件之一吗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条件包括卖方隐瞒事实吗
卖方隐瞒事实是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之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法定条件中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以及房屋买卖合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以上两个都属于卖方隐瞒事实的情况,所以卖方隐瞒事实是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之一。
买家可以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明示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3、先卖后抵押。
4、一房二卖。
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
9、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10、面积误差比超过3%。
1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