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实例案例评析),实例案例评析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时间为合同成立后到履行完毕前。如果是当事人在这之前就已经预见到或者可能预见到的事情,其应当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不能在合同成立后主张情势变更来要求解除合同。“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形来适用。
实例案例评析
1 9 9 5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Z合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Z合金20 0吨,单价为每吨3 0 0 0元(此为4月份的价格),并约定A公司在1 9 9 5年8月底之前交货,B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 0天内支付价款6 0万元。1 9 9 5年8月,Z合金因市场因素价格上涨至每吨5 0 0 0元,于是A公司提议修改合同将Z合金的单价提高到每吨5 0 0 0元,B公司拒绝,双方协商未果。B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按原约定履行,A公司则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公平。按照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公平是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A公司与B公司在签约时,Z合金的时价为每吨3 0 0 0元,因此,若此时双方即达成协议并且履行合同,对双方都是公平的。但是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是签约后4个月的8月份,而且最重要的是在这4个月以后,Z合金的价格上涨得令人咋舌,如果依然按照原来的价格成交便显得不公平。因此,要合理地处理本案,就不能再呆板地坚持契约自由、契约即法律这古老法谚了。在处理本案时必须引入现代民法的最基本原则之一的诚信原则,而情势变更原则则是该原则在合同法领域最具智慧的体现。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而未完全履行前,由于作为该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并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变化,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以致合同难以履行或按原合同履行则显失公平,此时对双方当事人就实体部分的争议应作出解除或变更的裁判。
在本案中,A、B双方都以Z合金每吨3 0 0 0元的市价为订约背景,只有在这一基本前提尚存的情况下,该合同的履行才是公平合理的。后来由于市价涨到每吨5 0 0 0元,这是A、B双方都无法预料并且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它动摇了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致使A、B双方若按原约定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因此本案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最后经过法院的调解,A、B双方均同意以每吨4 8 0 0元的价格重新履行合同。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所需要的
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
法律的目的在于当前法律的精神之所在,而法律的精神即为正义。法律是由具体的生活经验所形成的一般形式,它具有规范一定生活的功能,然而法律作为一般形式仅为法律抽象的分析结果,有时不能适应错综复杂、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尤其当以人类行为当时所不可预料的障碍为最。那么如何将不可预料的障碍予以排除,而平衡社会生活的秩序?罗马共和时期的著名法学家薛西罗曾言:法律为正义,自然的理性即为正义之基础所在。正因为法律追求的是正义的精神,所以在具体案例中适用法律时应当注重法律的价值和精神,同时因为法律的抽象性,所以立法上会有空白的情况,这种情况就是情势变更原则的存在价值,解决立法的空白、排除不可预料的障碍,以达到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正义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