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是不能为了逃避国家政策、法规和规定,从而使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公共利益是指任何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公共秩序包括政治公共秩序、经济公共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所以损害公共利益的为就是损公不利己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于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4项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