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详细
1、履行的主体:合同的履行由双方当事人来亲自完成,特殊情况下,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2、履行的标的:合同债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期限、交货地点等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
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关于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一般指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即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适当履行即要求提供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也要求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适当履行原则所要求的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方式适当等。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亦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两条规定均体现了适当履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