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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中的法律行为是什么 简易交付中的法律行为介绍

时间: 2023-01-21

  简易交付是指在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则物权变动自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订立的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简易交易是指双方在还没有进行交易的时候,受让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占有了动产,但是等双方决定进行交易的时候,马上进行交付。交付成功之后,简易交易就进行结束了。

  其他近似的交付方式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此外,从存在有学理角度上的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一种交付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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