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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有什么区别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时间: 2023-01-21

  概念不同: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包括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及代理权已终止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三种情况;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法律效果上的不同;对于无权代理完全是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这定所实施的行为,但无权代理虽无代理只要相对人认可代理的行为就可以产生法律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构成须具备要件

  1、行为人须实际无代理权。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仅具有行为人享有代理权的表象,而行为人实际并不享有代理权。

  2、须存在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不论这证书的来源如何,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拥有代理权。当然,在诉讼中,第三人应对这一表象负有举证责任。第三人如不能举证证明存在使他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象,即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3、须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且对这种不知情并非第三人疏于注意所致。如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然与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则第三人为恶意或有过失,不能成立表见代理。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目的就是在于维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如果第三人为恶意或有过失,则无保护的必要。

  4、须被代理人对代理权表象的发生有过失。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处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法律后果的处理不同,就在于被代理人是否对无权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的后果有无选择权。表见代理制度规定除非善意第三人放弃外,表见代理强制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的后果。这一做法的根据在于代理权表象的发生是被代理人的疏于注意所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使得相对人在行为人无权代理的情形下,仍有权请求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从而善意相对人不承担无权代理人破产或履行不能的风险,维护交易安全。权利外观责任的一种,采取属于积极的信赖保护方式,同属于此的还有善意取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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