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转委托产生情况有哪些 转委托是在哪些条件下形成的
我国的转委托产生情况:1、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受托人的责任是找到适当的人选、妥善告知委托事务,并为此负责。2、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此时的转委托无效,该行为只能视为另一个,在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3、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本着善意和勤勉的原则,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
转委托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是:被委托人以及委托人本人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其中,接受转委托的人叫做复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应地,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并向其转授代理权的权利称为复任权。从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体讲,称做复代理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