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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是谁 无权代理人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 2023-01-21

  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如果是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而没有做出任何的表示那么这种情况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共同承担。如果第三方明知道代理人没有权代理依然默认事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

  1、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

  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2、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

  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二)以上三种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在实践中具体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通常如果代理人对一件事情无权代理,而又代理这种情况,通常产生的法律后果都由代理人自行来承担。而且如果是无权代理,需要被代理人对该事件来作出追认,或者不追认,才能够决定该事件是有效还是无效。如果是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一些事情,但是没有作为,也没有意思表示,或者也不阻止这种情况。被代理人也要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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