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表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无权代表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1)代表人与被代表的主体之间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被代表的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
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一)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二)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三)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一)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二)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三)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