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有什么区别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而以别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无权处分,是没有处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处分某物。两者概念不同。构成要件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三个方面,包括:追认权和拒绝权、视为本人同意以及催告权和撤销权。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