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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不成立情况下损失怎么处理 买卖合同不成立损失怎么办

时间: 2023-01-21

  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在此情况下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对方的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由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合同不成立,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质量、双方签字盖章等。

  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1、合同名称(产品名称):例如采购合同(实用于原料、设备采购),写明所要买卖的产品的属性或者名称。

  2、合同签订目的: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3、合同主体:买卖双方的主体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联系方式和住址等,若当事人为公司的,应当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住址和公司的名称甚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合同签订负责人。

  4、主要内容:包括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发地点;产品的交(提)货期限;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验收方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5、双方签字(盖章):盖章应清晰,且公司名称与合同名称要一致相对应,且要手写署名并写明日期,一般来说,签订合同之日即合同生效之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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