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代理的形式有什么 隐名代理的形式有哪些
隐名代理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二是“本人身份公开但本人姓名不公开”的代理。“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是指既不明示以本人名义,也不明示为本人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因此,第三人在和受托人缔结交易时,并不知道委托人的存在。
隐名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隐名代理产生与显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二)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隐名代理并非必然产生显名代理的效果,而是要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而形成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