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的时间点怎么确定 指示交付的时间认定
指示交付的物权,自指示完成时发生法律效力。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示交付的法律规定
关于指示交付的相关规定是:指示交付的成立条件必须是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所有权的书面合同,让与人必须要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让实际占有人把这件物品交给买方。指示交付是可以设立质权的,物品实际交付的时间,跟转让所有权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不一样的。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