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隐名代理与间接代理有什么区别
间接代理和隐名代理没有区别,间接代理就是隐名代理。在司法实践中,隐名代理的表现形式包括代理人不公开本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或者公开身份,但不公开姓名的代理活动。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是指既不明示以本人名义,也不明示为本人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对隐名代理行为的处理是怎样的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代理行为叫隐名代理行为。因为隐名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所以代理人应属于法律关系的直接主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