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
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
3、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是什么意思
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
无权代理行为如何进行追认:
(一)如果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话,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视为追认。
(二)如果相对人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况下,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都未对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所以在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