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行政复议中一并申请审查情况有哪些 不属于行政复议中一并申请审查情况是什么
如果不是国务院部门的规定或者是县以上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者是其他乡镇政府的规定,这种情况是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一并申请审查的。在行政复议中提出一并申请审查的情况是针对一些抽象行政行为,通常也就是一些部门规章进行审查,如果不是以上部门做出来的规章制度,是不能够申请一并审查的。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通过行政复议法所确立和反映的,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的法律原则。行政复议遵守如下原则:
1、独立复议原则。独立复议原则是通过确立的原则,指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合法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四条所确立的原则。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