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一定要书面形式吗 质押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质押合同一定要书面形式。质押合同属于担保合同,设立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担保的范围等。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
质押合同的概念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六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