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合同关于专有出版的约定是否有效 出版合同关于专有出版的约定有没有效
图书出版合同关于专有出版的约定是有效的。图书出版合同关于专有出版的规定是出版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享有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人再次出版该作品的权利。如没有签订,则出版商是不能够对作品进行出版的。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所进行的一些行为将有可能构成侵权,从而受到法律处罚。
图书出版者的权利有哪些
1、版式设计专有权: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2、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其他出版者未经许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权人也不得将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一稿多投。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专有出版权是依出版合同而产生的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因而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属于邻接权范畴。
专有出版权在以下情况下消灭
1、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
2、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提出终止合同。
3、出现了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消灭的事项。
4、其他终止合同的事项。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