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如何继续履行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继续履行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继续履行的特征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