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有哪几种
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有:
1、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意思是一方在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2、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的意思是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的意思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质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4、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意思是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5、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的意思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