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哪些 一般仓储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仓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
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存在两方或多方以上当事人。
3、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的情形。
4、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以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做出承诺的方式来表示。
5、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仓储合同应该包括: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9、合同应订明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对方作好相应的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九条,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