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技术合同纠纷中被告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 管辖权异议什么时间提出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间届满前提出。具体地讲应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就无权再提出这种请求了。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主体条件
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
在反诉中,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有权针对反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所有的第三人(有独三、无独三)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例外:原告增加诉讼标的的金额,被告可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
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的原因,被告可对地域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
3、重审、再审案件
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4、管辖权异议的对象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