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有:
1、仓储合同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当事人主体适格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仓储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仓储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4、仓储合同成立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哪些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一般有以下的三个区别:
1、性质不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原则不同。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资格限制,仓储合同的被告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仓储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吗
仓储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取货物。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在未约定期限而收到仓库营业人合理的货物出库的通知时,存货人应当及时办理货物的提取。并且,存货人应该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费又称仓储费,是指保管人因其保管行为所应取得的报酬,其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地点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如果保管人尽了保管义务,而存货人没有支付保管费,留置权的基本前提即成就。法律快车提醒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存货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存货人不得以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为由对抗保管人行使留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