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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审理技术合同规定有哪些 最高法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相关规定

时间: 2023-01-21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有专门规定,具体的一些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技术合同是指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方面确立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最高法关于技术合同的解释

  1、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2、技术合同分为四类,具体是指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咨询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订立在一个合同中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

  技术合同名称与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让与人负责包销或者回购受让人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制造的产品,仅因让与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包销或者回购义务引起纠纷,不涉及技术问题的,应当按照包销或者回购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由。

  第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第四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以诉讼争议的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中发现可能存在该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利害关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第四十五条

  第三人向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就合同标的技术提出权属或者侵权请求时,受诉人民法院对此也有管辖权的,可以将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受诉人民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或者将已经受理的权属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权属或者侵权纠纷另案受理后,合同纠纷应当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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