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因乘人之危不成立的后果是什么 乘人之危订的合同无效后果是什么
乘人之危不成立合同的法律后果一般是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合同不成立意味着合同本身自始不存在,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将法律关系恢复到原来的样子,即合同在不成立、不生效、或生效后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还应该将合同恢复到原来的样子。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
1、对方当事人处于风险境况或急切需求。所谓风险境况,是指给予防止或免除严重晦气的状况,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
2、一方当事人使用对方的风险境况或急切需求,向对方提出严苛的条件的意图,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严苛条件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活跃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沉行为,即一方当事人回绝对方的合理恳求。提出严苛条件的环境,使对方处于风险地步或急切需求之中。
3、对方当事人被逼承受该严苛的条件,作出不实在的意思表明。
4、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明而遭受严重丢失。严重丢失一般表现为产业上的丢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丢失,如被逼签定约束人身自由或有损品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遭到约束,或品格利益遭到危害,该严重丢失是因作出不实在的意思表明,即承受严苛条件而造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