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行政复议中一并审查范围的有哪些情况 不属于行政复议中一并审查范围的有什么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之外,其他一切情况,都不属于行政复议中一并审查的范围。行政复议的审查包括合理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所审查的范围较广。对于公安国家等相关的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明确事授权所实施的一些行为,也不能够进行审查。
不属于行政复议中一并申请审查情况有哪些
如果不是国务院部门的规定,或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规定,这些情况都是不可以提出一并申请审查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